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解除本縣「虎尾鎮竹圍子段510、511地號」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。

刊登日期:2015/9/8
發文日期:2015/9/8
發文字號:府環水二字第1043630991號
主旨:解除本縣「虎尾鎮竹圍子段510、511地號」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。
依據: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6條規定。
公告事項公告: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6條規定。一、解除列管範圍:本縣虎尾鎮竹圍子段510地號計2229平方公尺,竹圍子段511地號計1054平方公尺,共計3283平方公尺。
二、本府102年10月8日府環水字第1023635932號公告及104年8月3日府環水字第1043625707號公告所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污染管制區自即日起廢止。